为贯彻落实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、省教育厅《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的文件精神,同时也为宏观把握我院学生社团的发展方向,规范和加强学生社团管理,保证各级各类学生社团更好地开展学生活动,共青团河北体育学院委员会特制定《河北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》如下: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以“培养和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”为宗旨,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科技、文化、艺术、体育等活动,不得从事与宗旨相违背的活动。
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自愿组成、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,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的学生组织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成立登记、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方法。成立学生社团,应当由相应指导部门审核,报河北体育学院团委登记备案后,方可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。
第四条 河北体育学院团委是各级学生社团的登记指导机关,各系团总支是本系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部门。
第二章 成立登记
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;
2、有明确的管理机关和指导教师;
3、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;
4、筹备组要完成起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;
5、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;
6、已经存在的学生社团中没有相类似的社团。
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,应由筹备组负责人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。
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, 筹备组负责人向院团委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:
1、《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》;
2、社团章程;
3、社团简介:社团名称(享有专用权)、宗旨、主要任务、活动内容、范围、方式、经费来源或物质条件,及社团的管理部门、负责人、组织机构、发起成员及其基本情况简介等;
4、管理部门的推荐信;
5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。
以上各项一式三份(一份存院团委,一份存社团指导部门,一份社团自留)。
第八条 院团委应自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,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;不批准的,应向筹备组负责人说明理由。
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,在院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开展吸纳会员活动,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,并向院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注册(由社团负责人填写 《社团注册表》),注册盖章结束后,此表由社团负责人保管,每学年凭表注册。
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:
1、名称、宗旨;
2、活动场所、活动内容、范围、方式等;
3、会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4、组织机构和权限;
5、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;
6、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
7、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;
8、财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;
9、章程的修改程序;
10、终止程序和终止公共资产的处理;
11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。
第十一条 根据社团指导部门和性质的不同,我院学生社团可以分为三级:
1、院管院办社团:指由院团委审批,由院团委或院各职能部门进行指导,在全院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社团组织;
2、院管系办社团:指由院团委审批的,由系进行指导的社团组织;
3、系管系办社团:由系团总支审批,报院团委备案,符合本系或本专业学生特点的,由系进行指导的社团组织。
4、以上三级社团均面向全院招聘社团成员,各相关指导部门须在社团审批成立后做好社团的分级工作,并建立相应档案。
第十二条 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每学年初两星期内持《社团注册表》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,否则视为自行解散。注册时社团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:
1、社团物品清单;
2、社团一切变更情况。
第三章 变更登记,注销登记
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,备案事项需要变更时,应向管理部门申请,经院团委核准后给予变更登记。
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院团委给予注销登记:
1、自行申请注销;
2、不按期注册的;
3、自行解散的;(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,经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,方能解散)
4、分立、合并的;
5、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。
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注销登记后由管理部门组织清算工作,其剩余资产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,注销或变更有关事项,管理部门应予以公告。
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
第一节 社团日常事务的管理与监督
第十七条 凡有关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重大决定由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。
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,学院将举行社团评优活动,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。
第十九条 各社团于每学年第一个月独立进行纳新。
第二十条 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学年末换届,换届工作应在管理部门监督下举行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从本社团酝酿推荐,报经所属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同意,由院团委认可产生。
1、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1)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,由本级管理部门及指导教师签字同意;
(2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遵守校规校纪,热心于社团工作,乐于为同学服务;
(3)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成绩优良,德智体全面发展,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。
2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:
(1)受到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;
(2)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指导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;
(3)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的原有负责人或主要成员;
(4)有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聘请若干理论水平高、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特长、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校内外专家、学者、教师、企业家担任社团的顾问或名誉社长(会长),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部门同意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,可自行设计各种形式的徽章或其它标志,以便开展工作,但不得刻制任何印章。
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会员证的印制必须经过相应的指导部门 ( 院团委、各系团总支 ) 审核。
第二节 社团活动的管理与监督
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,出具广告、公告等必须署名“河北体育学院 XXX 社团”字样。任何社团不得盗用管理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大型活动要向管理部门申报审批并报院团委同意:
1、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;
2、与校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联合活动;
3、有外籍人士(包括国外、境外人士或国内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士)参加或涉外活动内容的活动;
4、从校外邀请的讲座、报告等活动;
5、室外群众性集会、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;
6、收取费用的培训班、学习班等活动;
7、涉及宗教、民族问题的活动;
8、其他涉及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。
第三节 社团资产经费监督管理
第二十七条 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二十八条 各级社团的经费来源
1、院级社团活动经费由学院统一下拨;
2、系级社团活动经费由各系学生活动费支出;
3、社团可适当收取会费,但不得超过每生每学期10 元。
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学年初纳新完毕,需社团成员交纳会费的社团,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,并报院团委批准。
第三十条 若社团因各种原因被取缔,其剩余会费全部退还会员,非会员会费款返还管理部门用于其它社团建设。
第三十一条 外出拉赞助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和支持。
第三十二条 社团接受的捐赠、赞助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赞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合法使用。社团应向管理部门报告接受、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,并接受管理部门审核,并报院团委同意。
第四节 刊物宣传品监督管理
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如需发行刊物,需先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。
第三十四条 刊物内容须经管理部门审核,出版后只能在校内散发张贴,禁止向社会散发张贴。
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张贴刊物、海报、通知或悬挂横幅等应在学校指定或许可地点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因工作需要可以创办本社团的报纸或刊物,但需符合以下规定:
1、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1)刊物内容健康积极,符合各项国家法规、学校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,有明确的、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;
(2)有明确的编辑方针和内容范围,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指导教师;
(3)健全的编辑部和编辑人员,主编及主要编辑成员应为本社团成员。
2、在符合上述条件下,由社团负责人向管理部门递交申请,申请上应写明刊物名称、办报(刊)宗旨、编辑内容、主编、指导教师、主办单位、资金来源等需要说明的情况。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编印。
3、学生社团每期报刊出版后,应及时将刊物交管理部门和院团委审阅、备案。对内容不符规定或质量不高的报刊,院团委和管理部门有对其提出整改直至停刊要求的权力。
第五章 处 罚
第三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社团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1、通报批评,责令改正:
(1)在社团评优中被评为不合格社团;
(2)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范围进行活动的;
(3)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管的;
(4)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;
2、暂停活动(限期整顿,禁止开展活动,并建议撤换该社团的主要负责人):
(1)机构疏于管理,活动组织不力,不能按时完成管理部门所交任务,会员意见较大,造成不良后果的;
(2)利用社团从事以盈利为目的活动的;
(3)侵占、私分、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;
(4)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、使用捐赠资助的;
(5)盗用管理部门或其它组织名义,引起严重后果的;
(6)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的;
3 、勒令解散并予以撤销登记:
(1)违反国家法律政策、严重触犯校规校纪、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;
(2)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10 人的;
(3)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开展或基本上未开展活动的;
(4)背离社团活动宗旨,影响恶劣的;
(5)停止活动予以整顿,但未见好转的;
第三十八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,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成员,由社团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;对有严重错误者,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。
第三十九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,未经社团管理部门同意,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 2002年7月施行的《河北体育学院社团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河北体育学院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