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> 规章制度
规章制度
河北体育学院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评选办法
发布时间:2018-04-22 17:19:55 浏览次数:
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大学生的文明程度、道德修养,表彰在我院“大学生文明修身”系列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,经学院领导同意,院团委决定组织开展争做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的活动,以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的基础文明建设。特制定评比办法如下:
 
一、范围
具有河北体育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、专科学生。
二、基本条件
1、热爱祖国,热爱人民,热爱中国共产党,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;爱校、爱系、爱专业,不说有损学校声誉的话,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,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的事。
2、道德品质优良、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;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院系各项规章制度。
3、勤奋学习,开拓创新,发挥个人专长;遵守学习纪律,自觉维护教学秩序,不迟到早退,课堂内认真听讲,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,认真上好晚自习,努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,成绩良好。
4、艰苦奋斗,勤俭节约,热爱劳动;爱护公物,保护环境;不酗酒,不在禁烟区吸烟,节约水电、粮食。
5、诚实守信,谦虚谨慎;尊敬师长,礼貌待人,乐于助人,团结友爱;语言文明,不说脏话、粗话,讲普通话。
6、服饰整洁,朴素大方,仪态端庄,不打赤膊、不穿拖鞋、背心和短裤进入教室、图书馆、食堂等公共场所.
7、讲究卫生,自觉维护教室和寝室的清洁,不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。
8、热心社会工作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文化艺术活动;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增进身心健康。
9、男女交往,举止得体。
10、遵守外事纪律。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、人格的事;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,不卑不亢。
11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,不起哄、不喧哗、不打闹、不鼓倒掌.
三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实行一票否决。
1、受纪律处分者;
2、受到治安罚款者;
3、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;
4、综合测评排名列全班后40%者;
6、留、降级、跟班试读者;
7、有补考课程者;
8、违反公共场所秩序,被有关部门通报者。 
四、评选办法
1、每学年评选一次,一般安排在6月进行。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,符合要求者,向辅导员申报。
2、辅导员考核,向系(部)推荐。
3、系(部)审核,对符合条件者(不定比例),评为系(部)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由系(部)表彰。
4、在系(部)评选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基础上,按学生人数5%择优推荐院级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人选(排序)。被推荐的个人要填写《河北体育学院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申报表》,并根据评选条件附相关事迹材料。经学生处综合审核,报院领导批准,评出学院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,给予表彰。
五、有关要求
1、各系(部)要加强对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评选工作的领导,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。
2、被评为院、系(部)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者,同以下挂钩:
(1)在同等条件下,各项评比优先考虑。
(2)选拔学生干部优先。
(3)在等同特困条件下,优先扶困。
(4)每年被评为“精神文明先进个人”班级人数比例在本年级排名前三名的班级,作为“先进班集体”的推荐条件。
六、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七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最新导读
最新导读